一、文化商品的特性
(一)文化商品生產過程特殊
(二)文化實體可以大量複製
(三)成本預算連動期望報酬
(四)文化商品有明星化元素的存在
(五)文化商品是生活型態的表徵
(六)文化商品是必須快速完成的壓縮銷售
(七)文化商品必須跨界整合
二、文化商品之意涵
文化商品和服務是一種具有創意的生產活動,它具有智慧財產權,並傳遞某些社會意義。通常具有三個層次:第一是創造性藝術(creative arts);第二是藝術性較低,具有高度文化意涵;第三則是有時候僅具有文化內容的象徵或意義。然而,在產品持續創新之下,文化產業轉變極為多樣化,而無一致定論,但可以透過基本活動的構成,整理出兩個最主要的構成要素:「載具(Vehicle載體)」和「內容(Content)」。「載具」指的是物質、媒介或幫助傳播的硬體,包括媒體和通路等;「內容」則指資訊、軟體、觀念等。文化或文化產業的構成,上述缺一不可。
三、文化創意產業的意義
「文化」是一種生活型態,「產業」是一種生產行銷模式,而兩者的連接點就是「創意」,「文化創意產業」所指的不僅僅只是「文化創意的產業」而已,而是要包括「生活文化的創意產業」。「文化創意產業」的核心價值應該是「創意」,所以在產業中找到「創意」,在生活中有「創意」,這樣才是「文化創意產業」的意義,根據文建會給予「文化創意產業」的定義則是「源自創意或文化積累,透過智慧財產的形成與運用,具有創造財富與就業機會潛力,並促進整體生活環境提升的行業」,文建會在其所編印的「文化創意產業手冊」(2003/3/21)中已經初步擬定視覺藝術、音樂、表演藝術、工藝、設計產業、出版、電視與廣播、電影、廣告、文化展演設施、及休閒軟體等是台灣十大文化產業的範疇。另外,設計品牌時尚產業、建築設計產業和創意生活產業也加入,並列台灣文化創意產業十三類。而英國定義創意產業(Creative Industries)則是,起源於個人的創造力、技能和才華,透過產生與開發為智慧財產權後,具有開創財富和就業機會的潛力。我國經濟部文化創意產業推動小組則訂出包括視覺藝術、表演藝術、出版、電視與廣播、電影、廣告等十四種文化創意產業項目。
四、文化產業的特質
文化產業具有以下五種特質始能長久永續,同時,這些特質也是經營文化產業的基本理念。生活的-生活中見智慧、共享的-地方產地、人味的-無形勝於有形、內發的-誠於中形於外、小而美-雖不大亦不絕。
五、文化創意如何變成好生意
「文化是個好生意」從全球發展趨勢,再到台灣政府與民間大力推動文化創意產業,可以看出有志一同的目標。但是,如何將文化創意變成生意,進而變成好生意的持久,將是刻不容緩的課題。
六、掌握創意變生意的核心價值
置入式行銷的潛移默化、文化需要資本考量、文化品牌化、文化資產「無形鑑價」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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